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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一.凡进入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凭营业执照在规定的营业房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守法经营,严禁倒卖国家禁止或自由买卖的物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象制品),不准利用经济合同进行骗买和骗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三.凡从事副食品、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除领取营业执照外还应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事人员健康证,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特种行业的,还需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各经营人员均应服从商业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凡停业三天以上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对待顾客自觉做到礼貌待人、文明经营、公平买卖。不准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掺杂使假、短斤缺两、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活动,经营场所内不准打扑克、麻将,不准从事偷税漏税和其它有损于商业城信誉的活动。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需如实申报营业额,依法纳税,照章交纳各项费用。

  五.营业房内不准搭阁楼、堆物、住宿;不准生火煮物;不准使用电炉、电饭锅;不准私自拉接电线、电话线、广播电视线;不得损害场内各种设施和绿化苗木;不得存放巨额现金;不得改变营业房的使用性质。

  六.入场的各类车辆应自觉遵守行驶线路的规定,并在指定地点装卸货物和停放。服从治安联防队员的指挥,避免阻塞交通。严禁乱倒乱丢垃圾和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自觉做好袋装垃圾,实行门前“三包”。

  七.未经批准不得制作和张贴广告,不准悬挂有损市容的条幅和其它物件。

  八.未经批准和许可不准从事场内搬运的装卸业务。经批准登记的搬运人员,均应穿着醒目的标志服。不准强行拉客,并做到文明装卸,热情服务,合理收费。

  九.协助有关人员教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场内的经营、治安秩序。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收回营业用房、吊销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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