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萧山商业城(以下简称“市场”) 是萧山商贸业的“龙头大哥”。 为了规范商业城各专业市场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共同营造遵纪守法、诚信文明、规范有序、安全运行的市场经营环境,推进市场的持续繁荣和发展。萧山商业城开发总公司依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业城《日常经营活动行为规范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经营者进入市场营业,必须依法经营、文明待客、爱护公物,遵守市场安全规章,服从市场管理方依约管理。

第三条

市场管理对经营者实施文明经营积分与诚信等级管理,对违反《日常经营活动行为规范细则》的经营者予以扣分和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内的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所属各市场管理方负责实施。
第二章  日常经营活动行为规范细则说明

第六条

证照齐全有效,按时办好年检年审手续并亮照经营。

第七条

未领取相关证照,不得进行经营活动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第八条

不得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法人姓名等项内容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与市场及相关部门签订各项责任书和承诺书并交纳文明经营保证金。

第十条

进货商品取得相关合法证明、进货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及商品台帐登记;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不具备特殊经销资格,不得冒用特殊经销资格从事与其不符的商品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按照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抵制假货,买卖公平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不得侵害消费者权益或不认真处理消费者、客商投诉。

第十四条

经营者须向消费者出具商品购货凭证、发票,不得出现不出具或要求加价的行为。

第十五条

  • 禁止从事下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 (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燃烧蜡烛、银锭、香火、发票,燃放烟花爆竹;在市场内有吸烟行为;擅自使用电焊、气焊。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使用超过500W与经营无关的大功率电器(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热得快、取暖器等)的。

第十八条

营业房、仓库按消防要求配备合格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及时更换过期灭火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不得擅自破坏、埋压、包裹营业房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或在营业房内外乱拉乱接线路。

第二十条

未经市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加装、改造、破坏营业房内外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经营、堆物,搭建仓库、摆放货柜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配电房、配电箱、泵房、防火卷帘门下、消防栓四周堆放商品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在市场内经营、堆放、存储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物品。

第二十四条

在市场内禁止出现打牌、下棋、赌博及其他有损市场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场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妨碍治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承租户按时交纳房租费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文明经营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未经市场举办者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转借营业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市场举办者同意,不得迟交、少交、欠交综合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营户未经过市场管理部门审批对营业房门面或内部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条

国有房产承租户未向管理部门申请停业或歇业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租赁房屋,停止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不经市场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或未按市场统一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

第三十二条

按市场管理要求,不得超线摆放商品或商品摆放混乱。

第三十三条

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通道或公共区域摆放商品、占道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经营户三轮车或电动车须停放在市场指定区域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三十五条

不得在三轮车、手推车等工具上面变相堆放、经营、中转商品或其他物品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市场内随意张贴牛皮癣、散发小广告等宣传物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市场同意,不得随意设置货物展示柜、储藏柜。

第三十八条

利用公共资源做与经营无关的活动或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垃圾、建筑垃圾等;随意丢弃废弃货柜、办公家具等。

第四十条

按门前三包要求,不得随意乱扔果壳、纸屑、垃圾,乱倒污水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

经营户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到市场管理部门进行从业登记。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其从业人员配合计划生育登记并遵守国家计生政策。

第四十三条

经营户禁止在市场内有偷电行为,如有发现除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外,须追加其它处罚。
第三章  文明经营积分扣分和处罚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日常经营活动行为规范细则》的,按以下标准实施扣分:
  • 扣分内容扣分
    卫生秩序管理  1、未按市场管理要求,超线摆放商品或商品摆放混乱。扣1分
      2、擅自占用公共通道或公共区域摆放商品、占道经营的行为。扣1分
      3、经营户三轮车或电动车未停放在市场指定区域内或乱停乱放。扣1分
      4、在三轮车、手推车等工具上面变相堆放、经营、中转商品或其他物品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扣1分
      5、市场内随意张贴牛皮癣、散发小广告等宣传物品。扣1分
      6、未经市场同意随意设置货物展示柜、储藏柜。扣2分
      7、利用公共资源做与经营无关的活动或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扣2分
      8、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垃圾、建筑垃圾等;随意丢弃废弃货柜、办公家具等。扣2分
      9、未按门前三包要求,随意乱扔果壳、纸屑、垃圾,乱倒污水等行为。扣2分
    诚信经营管理  1、未领取相关证照进行经营活动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扣3分,诚信等级降为2星级
      2、证照齐全有效,未按时办好年检年审手续或未亮照经营。扣3分,诚信等级降为2星级
      3、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法人姓名等项内容的违法行为。扣3分,诚信等级降为2星级
      4、拒绝与市场及相关部门签订各项责任书和承诺书等的行为或拒绝交纳文明经营保证金。扣4分,诚信等级降为2星级
      5、进货商品未取得相关合法证明、进货未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及商品台帐登记;未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扣2分,诚信等级降为3星级
      6、不具备特殊经销资格却冒用特殊经销资格从事与其不符的商品经营行为。扣2分,诚信等级降为3星级
      7、未按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抵制假货,买卖公平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扣2分,诚信等级降为3星级
      8、有侵害消费者权益或不认真处理消费者、客商投诉的行为。扣3分,诚信等级降为2星级
      9、消费者索取商品购货凭证、发票,经营者拒不出具或要求加价的行为。扣3分,诚信等级降为2星级
      10、从事下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扣5分,诚信等级降为1星级
    资产经营管理  1、承租户不按时交纳房租费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拒绝交纳文明经营保证金。扣2分
      2、未经市场举办者同意,擅自出租、转让、转借营业房的行为。扣3分
      3、未经市场举办者同意,迟交、少交、欠交综合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行为。扣3分
      4、经营户未经过市场管理部门审批对营业房门面或内部进行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共设施。扣4分
      5、国有房产承租户未向管理部门申请停业或歇业的要求,擅自闲置租赁房屋,停止经营活动。扣2分
      6、不经市场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或未按市场统一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扣2分
    消防治安管理  1、擅自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燃烧蜡烛、银锭、香火、发票,燃放烟花爆竹;在市场内有吸烟行为;擅自使用电焊、气焊。扣4分
      2、擅自使用超过500W与经营无关的大功率电器(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热得快、取暖器等)的。扣5分
      3、营业房、仓库未按消防要求配备合格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或未及时更换过期灭火设施设备。扣3分
      4、擅自破坏、埋压、包裹营业房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或在营业房内外乱拉乱接线路。扣4分
      5、未经市场同意,擅自改变、加装、改造、破坏营业房内外的消防设施设备。扣3分
      6、擅自占用消防通道经营、堆物,搭建仓库、摆放货柜等行为。扣2分
      7、擅自在配电房、配电箱、泵房、防火卷帘门下、消防栓四周堆放商品及其他物品。扣2分
      8、擅自在市场内经营、堆放、存储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物品。扣2分
      9、在市场内有打牌、下棋、赌博及其他有损市场形象的行为。扣2分
      10、在场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妨碍治安的行为。扣5分
    其它管理  1、经营户的从业人员违反市场任一规章制度。由经营者承担与细则条款相对应扣分分值
      2、经营户不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或未到市场管理部门进行从业登记。扣2分
      3、经营者、其从业人员不配合计划生育登记或违反国家计生政策。扣2分
      4、经营户在市场有偷电行为,除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外,追加其它处罚。扣5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日常经营活动行为规范细则》的行为,视情节予以如下处罚:

  • 1.

    口头通知限期自纠;

  • 2.

    发放通知书限期整改;

  • 3.

    情节严重或限期不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并予以扣分;

  • 4.

    对屡改屡犯的,在区块内印发书面检讨并加倍扣分;

  • 5.

    市场在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经营户违反市场管理制度,有私拉乱接或使用超过500W以上(电饭煲、电磁炉)等与经营无关的大功率电器,责令当场整改并予以扣分,视情节轻重扣除200-1000元文明经营保证金;

  • 6.

    连续二个月考核分低于70分的,由市场发放书面告诫书,视情节轻重扣除200-1000元文明经营保证金,取消年终各项评优资格;

  • 7.

    当月考核分低于60分的,由市场发放书面告诫书,视情节轻重扣除200-1000元文明经营保证金,取消年终各项评优资格;

  • 8.

    全年累计有二个月(含)以上考核分低于60分的或累计有三个月(含)以上考核分低于70分的经营户。追加以下处罚措施:(1)市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中止一切经营服务(停电、停水等)。(2)提请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作出停业整顿。(3)提请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 9.

    国有房产经营户违反细则,按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罚的前提下,再根据《杭州萧山商业城开发总公司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对租金进行处罚性调整: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考核结果在80-90分的,下一年房屋租金增加5%;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考核结果在70-80分的,下一年房屋租金增加10%;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考核结果在60-70分的,下一年房屋租金增加15%;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取消其次年房屋租赁资格;不配合市场管理、情节严重者,直接下一年房屋租金增加15%。

第四十六条

年度内实施处罚记录的,按以下对象登记存档:

  • 1.

    自营店铺的扣分值与诚信等级记入店铺所有权人档案;

  • 2.

    转租店铺,扣分值与诚信等级酌情记入店铺所有权人档案;

  • 3.

    转让店铺而原所有权人继续在同一市场经营的,原扣分值与诚信等级记入出让人档案;

  • 4.

    转让商位而原所有权人不再继续在同一市场经营的,经处置后原扣分值与诚信等级予以取消重置。

第四十七条

文明经营积分与诚信等级的处罚实施,由市场管理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事实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所在市场管理审核批准后实施,记录存入市场诚信文明经营系统,其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的文明经营积分与诚信等级记录,通过平台内市场店铺档案对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文明经营积分加分

第四十九条

  • 经营户若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将会被给予细则加分(奖励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本条例为准绳):
  • 加分内容加分
      1、市场内发现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帮扶结对者。加5分
      2、积极参加市场组织的座谈会、培训、文艺等以及其他活动者。加5分
      3、维护市场利益及公共财产,及时发现不良行为并加以制止的。加5分
      4、积极订购相关报刊,主动购买财产保险等配合市场工作的。加6分
      5、经常向市场提出得当而中肯意见建议,被市场采纳有改观的。加6分
      6、制止他人违纪行为,对维护市场制度和日常秩序有显著功效的。加6分
      7、被评为“文明示范经营户”等先进经营户。加8分
      8、维护商业城(市场)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加8分
      9、举报他人不良行为并经核查属实,同时为商业城(市场)挽回损失的。加8分
      10、维护商业城(市场)利益和荣誉,保护他人或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加10分
      11、通过电视或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市场宣传栏或公告栏进行公布表扬,以此为商业城(市场)赢得荣誉者。加10分
第五章  诚信等级评级规则

第五十条

依据《日常经营活动行为规范细则》中诚信经营管理,按以下标准实施:

  • 1.

    若商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引起纠纷,严重影响市场形象等行为,处以降低诚信等级处罚;

  • 2.

    经职能部门和市场管理方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降低诚信等级处罚;

  • 3.

    诚信等级与市场文明经营积分相挂钩,若出现诚信经营扣分时,对应降低诚信等级;

  • 4.

    商铺诚信等级为四星级以下时,一年内没有出现不诚信记录则调高一个星级;

  • 5.

    商铺诚信等级为四星级时,二年内没有出现不诚信记录则调整星级为五星级;

  • 6.

    萧山商业城市场商铺诚信等级跟随经营主体账号,当经营主体商铺位置变更时,经营主体账号不变;

第六章  文明经营积分及诚信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十一条

文明经营积分,依据《日常经营活动行为规范细则》的每月扣分以及加分的累计情况,确定所在市场的排名,积分为年度制,每年年初清零分数并重新开始计算。

第五十二条

  • 诚信等级采用五星级制标准,所有商铺初始诚信等级默认为三星级(诚信经营户):
  • 等级状态显示说明
    一星级不诚信经营户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等行为
    二星级诚信较低经营户出现交易纠纷,商铺被认定为责任方等行为
    三星级普通经营户初始等级,目前没有出现不诚信行为记录。
    四星级诚信经营户三星级用户并且一年内未出现不诚信经营行为
    五星级优秀诚信经营户四星级用户并且两年内未出现不诚信经营行为
  • 诚信等级与市场文明经营积分相挂钩,出现诚信经营扣分时,则视情况严重对应降低其诚信等级。
第七章  奖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文明经营积分”、“诚信等级”是萧山商业城年度十大经营户及优秀经营户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十四条

“文明经营积分”、“诚信等级”是萧山商业城商铺商品分类及关键词搜索排序的重要参数之一;

第五十五条

“文明经营积分”、“诚信等级”高的商铺,可以享受网站、微博、微信等相关网上市场资源的优惠或免费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以上规定未来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本规定由杭州萧山商业城开发总公司负责解释。